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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不宜进行调解的情况 2016-05-23 10:27:50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在有的情形下最好不要进行调解。

     所谓交通事故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基于自愿而达成赔偿协议,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但一般而言,用调解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而得到的赔偿金金额一般都不怎么高,特别是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更要慎重选择调解:

     一、受伤未痊愈的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如果还在医院住院治疗中,即便得到医生关于治疗费的建议,但在现实操作中还是会有多多少少的计算出入。如果还未等到痊愈就急匆匆调解的话,这样的调解给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算错了、算少了,就可能导致道路交通受害人没钱治病、养病。

     二、有可能需要后续治疗或有并发症可能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可能准确预计到未来还需要的治疗费用以及有可能需要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即便等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办理出院时,医院能开具后续医疗费用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还是会出现专业机构判断失误的时候。更何况,对于未来的后续治疗费或并发症,如果日后经济是物价上涨的话,现在调解所得的赔偿金是不能足额用于未来的后续治疗及医治并发症的。

     三、被扶养人较多且贫困的

     如果伤者有多个被抚养人且生活条件贫困,如果选择调解的话,日后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程序来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甚至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终上所述,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有以上3种情况之一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宜进行调解。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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