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本文介绍庭前会议的相关知识。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4、125条的规定,庭前会议可以作为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内容,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给以明确
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起诉的,庭前会议时法院可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也针对被告一方的答辩进行明确,并可听取各方的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根据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一方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方也可提出反诉,如果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还可视情况合并审理。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以伤残鉴定为例,如果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的伤残鉴定意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四)组织交换证据
庭前会议法院可组织各方对证据进行交换,证据交换是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的体现。
(五)归纳争议焦点
在庭前会议中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有利于在法庭审理时引导各方就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六)进行调解
法院查明案件可调解的,应当先予进行调解,并为此进行准备与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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