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方在经交通事故调解后仍推托不及时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有多大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做专业解释。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是道路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自愿协商,就所争议的赔偿权利及赔偿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经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后生效,并不是待加盖公安交管部门的印章后才开始生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在交通事故各方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并签字生效的,体现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然具有合同的效力。并且,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确保了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行为的进行。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的各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既然签字就应当切实履行。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并没有依照调解协议上所约定的支付期限来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上的义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凭借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就此直接起诉。
因此,除非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合法合理的正当理由,否则不能反悔或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无效或根据法律法规是可撤销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