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通过交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结案。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的案件该如何进行调解呢?
一、法院依职权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其所受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调解。当然,法院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再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职权进行调解。
二、法院依申请进行调解
根据《规定》第4条的固定,当事人双方如果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并且,双方当事人所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再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
所以,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要制作调解书。
不管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还是依申请进行调解,当事人如果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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