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含义、性质及调解的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是交通事故双方或者多方一致同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自愿协商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的活动。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协议上并不加盖交管部门印章,不具有行政干涉力。协议的达成均依当事人自愿,协议书自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程序,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启动及其程序:
交通事故调解启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级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之日起10内日提出;第二,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第三,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必须以提交《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未提起民事诉讼等信息)的方式申请,不能口头申请。
调解可以从相关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例如死亡的从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重大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残疾的从定残之日起可以开始调解。调解在事故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人的参与下由交管部门主持。交通事故调解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次,介绍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并宣读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具体应分担的数额;
最后,调解达成协议的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管部门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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