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定调解
交通事故法定调解见于《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依照《交通安全法》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事故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调解只是事故处理赔偿的选择途径之一,事实上,赔偿途径一般包括和解、调解、诉讼三类途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之规定,对于申请调解,事故各方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各方对事故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其他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不通过交管部门而自行委托第三人进行调解,第三人进行调解更为快捷和方便,但相比准确度和公正性相比法定调解可能较弱。第三人可以是各方一致认可的人,最好是任何一个于案件无实际厉害关系且懂得相关调解技巧的人,例如律师等。
对于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法定调解,例如委托律师参与到法定调解的程序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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