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是指由交管部门介入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谈判,促使事故各方尽快解决事故纠纷引发的赔偿争端。相关法律、法规对调解的规定见于《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中。
♦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法定的一项权利
《交通安全法》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规定》第8章对调解更是进行了具体、详细的明确,其60、61条:对损害赔偿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
♦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申请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日内,对事故认定书有复核的,收到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的原则
合法:依法进行
公正:公平、公正、不偏袒
自愿:当事人自愿
及时:尽快安排调解
3、调解的相关依据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的损害证据等内容出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赔偿具体数额。
4、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了,《交通安全法》74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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