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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调解协议达成后遗漏的赔偿项目可继续获赔 2017-01-13 10:52:33
      车祸事故中,有的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虽然经历过治疗,但由于对自己的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就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调解下,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一般签订协议的内容里,会包含“今后永不追究”在其中,则就会存在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

      那么,何为重大误解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错误认识,使得自己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违背,并造成交通的损失。也就是说,构成重大误解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    必须是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也就是说,若只是对合同的非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并且并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构成重大误解;

      2.    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误解人所误解的与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联系;

      3.    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若是他人导致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相关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误解方,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

      在车祸事故中,当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中,不涉及到后续因事故并发症状需要治疗的费用,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那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构成“重大误解”,若此调解协议内容成立,则对受害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此时侵害人应对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进行赔偿。

      如果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那么可在律师的协助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m.peichang.cn/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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