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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不宜调解的情形 2016-12-19 10:32:32
      调解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途径之一,具有即时高效、方法灵活、节省成本和便于执行等优点。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调解也有其缺点,比如调解获得的赔偿款数额往往比诉讼得到的要少很多或者因交通事故致残引起并发症的问题难以解决等。所以,调解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陷阱,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损害赔偿需谨慎。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宜选择调解处理损害赔偿:

      (1)伤情尚未痊愈时

      为什么伤病尚未痊愈不要选择调解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呢?因为受害人伤情尚未痊愈时,无法预知和确定今后在医院治疗的时间和费用,此时贸然选择调解肯定不能实现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2)伤情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存在并发症可能的

      调解时,受害人虽然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但受害人如果存在后续治疗或者并发症的情况,相关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同样无法确定。如果此时选择调解,那么受害人实际得到的赔偿款极大几率少于诉讼所获得的赔偿额。

      (3)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人数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且受害人确实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至10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费用。

      但是,如果受害人选择调解解决损害赔偿,则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继续索要上述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所述,建议各位受害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慎重选择解决损害赔偿的途径,而委托律师代理不失为最佳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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