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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2016-12-09 16:03:37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交通事故产生争议的赔偿权利及义务达成一致,由公安交管部门秉着合法公正的原则出具的文字材料,它反映的是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当事人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凭证。

      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性质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那么其效力如何呢?

      首先,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除当事人有法定正当理由外,否则不得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调解既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换句话而言,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完全靠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不过在诉讼时会起到法定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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