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喜欢和解,因为中国老百姓情非得已下还是不喜欢让官家介入民事纠纷中。和解时,各方可以随时约定协商的地点,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成对事故的处理。
我们说和解的优点显而易见:便捷、时间快、无约束、方式简单,但优点的同时会伴随着缺点。正因为它的快捷、简单、无约束,也注定了他的弊端存在。和解的弊端我们可以总结为:
1、赔偿款不能精确计算
和解时,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根本不知道有哪些赔偿项目,以及它们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只是凭着一般的社会观念,大致清楚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等。不但会遗漏很多赔偿项目,而且计算也是粗枝大叶,甚至于是估计着来,这不得不说很容易损害各方的切实利益,尤其是受害人一方。
2、赔偿容易遗忘后续费用
后续费用在和解时会容易被遗忘掉,有的伤情必须要进行二次治疗,而和解往往进行得比较急,时间短,考虑的也不周全,这样得出的赔偿结局可想而知,对于受害人一方,在未知未来损失下就进行的和解危险性很高。
3、有可能延长获得实际赔偿的时间
和解达成的协议是自愿履行,因此,当出现一方不愿意履行而反悔的,另一方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尽管对方有履行的义务,此时还得诉诸于法院,向法院起诉后,通过法院判决等得到赔偿款的支付。如此,事实上是增加了获得赔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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