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就争议的赔偿权利、义务,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般交通事故的调解,需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权利人、义务人一致向公安交管部门书面请求,如果只有一方提出请求,公安交管部门是不予调解的。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为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协议书,本质上是属于合同,故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的约束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同时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交通事故调解虽然在息讼止争,维护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又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因此,受害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赔偿款落实后才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受害方选择调解,主要是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如果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后,受害方不能马上拿到赔偿款,甚至需要通过诉讼追索,这就完全丧失了调解的意义。因此,在赔偿款没有落实前,最好不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所谓的赔偿款落实,是指赔偿义务人的全部赔偿款已经准备好。
2、在没有收到全部赔偿款之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这是因为很多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方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完资料理赔后携款潜逃,故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给赔偿义务人。
3、如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须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并同意将赔偿款划入受害方的账户,否则,保险公司不会付款。
所以,交通事故调解,在给自己带来便利的同时,受害方也得对调解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给予一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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