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对于能够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制作调解书。
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程序也就当然结束。双方当事人对于经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再行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区里义务争议消灭。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如果过了约定的期限,一方当事人还没履行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