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22条只规定无驾驶资格及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似乎只涉及医疗限额内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8条可以说把其范围扩大到了还包括死亡伤残限额,也即即使是无驾驶资格和醉酒驾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须在医疗伤残限额和死亡伤残限额总计120000元内承担损害理赔责任。
上海市的地方规定见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4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情形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此时需要注意两点:
1、此种情形下,对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
2、无论是《解释》、《条例》还是《解答》,都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也即最终无驾驶资格人或是醉酒驾驶人都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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