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很多机动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会投保一些商业险,如商业三者险,以提高自身车辆出险的保障范围。要问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一家公司,如何理赔?这其实完全是可以独立开来的两个事情,因为根据规定交强险先行理赔,其是有限额的,理赔剩余的部分,商业险来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很好的说明了两个保险是独立理赔的,而且赔偿顺序是交强险优先,其理赔结束才是商业险。事实上,商业险保险员在进行理赔时也会把交强险的限额给扣除掉!
对于受害人而言,在理赔时可以先跟交强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之后再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接洽。如果是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明确,其第22条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受害人角度,考虑到理赔的诸多技巧,适宜交通律师介入协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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