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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仍需承担保险理赔的三种特殊情形 2022-06-14 09:56:03
所谓交强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车祸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情形存在以下3种: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其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情形:
 
(1)没有驾驶资格,即无驾驶证;
 
(2)虽然取得驾驶资格,但是驾驶的机动车超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驾驶机动车的;
 
(3)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被处以扣留、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
 
(4)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扣掉12分。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的标准是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值≥80mg/100mL。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该行为应由驾驶人承担,但当事人中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当然,对于特殊情形下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受害人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其中,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统一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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