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保险理赔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 内容
和解协议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效力(上海) 2015-05-27 18:05:09
      和解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途径之一,对于事故损害不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和解达到处理事故赔偿纠纷的目的。和解意在签订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确定各方的赔偿权利与义务,并由各方依照约定履行协议。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由《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知,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和损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充当第一赔偿义务人的。此时,与和解相联系,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和解协议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约束力如何?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与了和解
      和解是自愿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之一,自然可以参与当事人间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和解谈判。有保险公司的参与,保险公司在其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约定承担的赔偿数额,能更快捷的处理保险理赔,避免了当事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的后续保险理赔
      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和解
      在上海市,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6条,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因没有参与和解,其仅在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超出和解协议约定的部分应由和解协议当事人自行承担。
      更多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疑问,您可拨打咨询热线:400—1122—163(上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188-9691为你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更多详情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上海 保险公司 效力

上一篇:无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交强险如何承担?(上海)
下一篇:如何就商业车险赔偿来进行代位诉讼?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