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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承担 2013-03-13 09:53:50


            交强险,是每个车主都应该投保的一种车险。为了降低事故风险,很多车主还会在购买了交强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各种商业保险。如果交强险和各种商业保险同时存在时,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其保险责任呢?
   
   1、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机动车还投保了其他商业险的处理
   
   该种情况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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