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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担责 2013-03-13 09:53:44

   2011年1月19日,刘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被他人盗开后与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作出事故认定:赵某不负事故责任,逃逸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查,刘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出租车购买了交强险。赵某伤好后,将刘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刘某辩称:我与该起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我车辆被他们盗走的,应该负责任的人是那个盗走车辆的人。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履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垫付责任。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案的刘某是不需要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其他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抢救费用,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根据“上位法效力优先”原则,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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