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包括死亡赔偿案件中,当涉事方为机动车方时,通常会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如果是被保险机动车致使第三方遭受损害时,对事故承担保险理赔的险种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商业三者险为投保人自愿购买的险种,二者针对的保险受害人都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第三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理赔的数额,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限额为限:
一、交强险的最高理赔金
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具体为: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高理赔数额为110000+10000+2000= 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高理赔数额为11000+1000+100= 12100元。
其中,最高赔偿理赔金等于死亡伤残限额项下、医疗费用限额项下和财产损失数额项下赔偿数额的总和。
二、商业三者险的最高理赔金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以保险合同确定的限额为准,但是在理赔时还需考虑保险公司依法或依据合同承担的减责或免责情形,在减责或是免责数额减去后,方为商业三者险的最高理赔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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