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通常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至少会存在交强险(特殊情形下除外)。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机动车只有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也即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那么,在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样的一个角色,其赔偿是怎样的呢?
车辆保险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交强险和商业险。
一、交强险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交强险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是第一顺位的,也即由交强险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2100元。也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会赔偿。
在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二、商业险
商业险为投保人自愿购买,商业险的种类很多,但是针对投保机动车致害的第三人而言的为第三者责任险,指针对被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包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将负责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之规定,商业三者险事实上是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义务的(以该险存在为前提),具体规则为: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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