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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第三者死亡的赔付标准 2017-02-23 09:56:58
      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赔偿,各个赔偿项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

      对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案件中的上述项目,如果涉事方有机动车方的,将会涉及保险理赔的问题。交通事故中导致第三者死亡的,保险理赔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理赔义务。那么,在赔付标准上是如何呢?具体可有如下内容:

      一、保险理赔项目几乎涵盖人身损害赔偿各个项目

      如果说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有一定的限制,那么加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项目就几乎涵盖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个项目。但也有一些项目是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如:

      1、事故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2、被保险人自身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3、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等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的损害数额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理赔数额首先需在法定的赔偿限额内。其次,各个项目的数额均依照法定的赔偿标准,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标准。

      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

      1、责任限额

      不论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有责限额限制,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时,最高122000元;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最高12100元。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则依据保险合同具体确定。

      2、存在减责和免责的情形

      交强险和三者险都存在减责和免责的情形,在符合法定并合同约定的减责、免责限额时 ,保险公司可主张相应减责或免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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