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本车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撞击伤亡的,该本车人员如何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呢?
交强险所保障的对象为除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第三人。一般而言,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人,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此外,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条明确规定,本车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即使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该本车人员也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但是,根据我国其他省市的做法,如果本车人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之后再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本车人员就转化为第三人,由承保本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在广东省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该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在深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在深圳市内,只要该方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伤亡的,可以转化为第三者,那么赔偿权利人选择该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就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能有很多,赔偿权利人应仔细查明,从而选择其中对自己最有利又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管辖地进行诉讼。但是,一般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不能查明到那么多信息,甚至可能并不知道这些相关的规定,偿权利人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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