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交通事故中,很多情况都是在牵引车牵引挂车的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如何进行赔偿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挂车如果不投保交强险的,由承保牵引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和挂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所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2014年3月前挂车的保险期限全部届满,挂车没有交强险。
根据前面所述的内容,如果挂车与牵引车连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如下:
1、首先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2、如果牵引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在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的总数额根据根据主车的限额为限。
上述为挂车与牵引车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在进行赔偿的时候由牵引车的交强险首先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时,不再扣除挂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限额。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