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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在外地发生事故,按什么标准赔偿? 2020-07-17 10:28:20

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赔偿项目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标准与地域相关联集中体现在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经济统计数额上,根据《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而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则会影响丧葬费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深圳人在外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受诉法院地时外地,那么可以按照外地的相应经济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但是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经济统计数据往往比其他地区的高,按照深圳地区的标准更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据《解释》第30条,当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残疾赔偿金或是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如此。
 
为此,深圳人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主张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深圳标准赔偿。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26/2824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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