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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辆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连带责任 2016-04-06 10:26: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多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的规定确定多辆机动车当事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或是按份责任。

     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判决多辆机动车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各车主需根据权利人请求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判决多辆肇事机动车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还会根据各肇事车辆赔偿义务人之间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过错大小,确定其内部各自应该承担的数额。

     如果一方赔偿义务人对第三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超过了自己应该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另方追偿。

      简言,多辆机动车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法院判决多辆肇事机动车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对第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任一赔偿义务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人之间(对内)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应该承担的数额,也即对内按份分担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有权向另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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