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原本就有伤害的,在交通事故的加持下,会变得不一样,当然往往会加重这种伤害。此时,对此类伤害的赔偿处理,致害人该承担怎样一个比例呢?如果承担所有,自然显示公平。
法律上,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践分析来看,新伤与旧伤之间:
若新伤重而旧伤轻,仅凭新伤也完全可能造成现有的损害后果,那么造成新伤的侵权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应考虑旧伤参与度;若新伤轻而旧伤重,新的损害发生之前的生活和工作均已受到影响,新伤明显不足以造成现有的损害后果,此时考虑旧伤参与度对侵权人较为公平,可称之为“关联性”。
对于“关联性”,应当通过司法鉴定得出。一般伤害案件,往往不存在鉴定关联性的必要,对于伤残案件,则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进行伤病的关联性鉴定。在最后的赔偿分担时,应当先计算该伤病所可以得到的总赔偿数额,在用关联性的比例来进行分担。如某种伤害损失在10万,新旧关联度为各自50%,那么应当各自负担50%的比例,而不是由任何一方来全部承担。
最后需注意,无论是否有关联性,赔偿的总体规则是不变的,如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应当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无责责任限额内进行保险理赔,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进行理赔。在不足的,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而由受害人自身承担的旧伤关联部分,应当预先予以扣除!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24/3411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