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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举证责任 2015-11-13 10:20:2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或者法规,并且机动车一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条款规定的责任分担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推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只需要证明交通事故损害是由机动车一方引起的即可,机动车有无过错需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一方需要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2、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

     3、所驾驶的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技术条件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是因为相对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弱势群体,而机动车作为一种潜在危险物应当对其导致的事故指定更严厉的责任承担模式。

     在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一定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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