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关系的直接规定,见于《交通安全法》76条。依据该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内容:
一、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依照事故的责任大小由机动车各方分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之间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那么按照一般通行原则,对于赔偿需要承担的比例为30%,而对方需承担70%。举例来说,如果一起甲机动车与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失总额为1万元,事故认定书为甲次要责任,乙主要责任。那么甲乙的对事故各需承担多少赔偿的,依照次要责任30%、主要责任70%的原则,即甲10000×30%=3000元,乙10000×70%=7000元。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依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
那么此时行人、非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对于减轻比例,各地大小不一,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定,一般为减轻60%至70%,也即机动车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2)行人、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
那么此时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因为行人、非机动车方也有责任,所以对于减轻机动车方的比例一般为20%至30%,也即机动车方须得承担70%--80%的赔偿比例,对于具体比例仍由法院判决。
当然,当事人之间赔偿比例的划分是在保险理赔不足的时候才会出现的,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对事故进行全额理赔,那么可以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比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