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可以主张在其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减轻相当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中说的过失相抵,并不是说交通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相互抵消,而是说受害方有过错,侵权人在受害方的过错所致损害的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你的过错,我来抵消”。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中所说的过失相抵原则适用在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中比较重要的原则,许多国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都适用这一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131条规定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正是体现了过失相抵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