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事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承担?如何承担?
所谓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确定是否具有预见性,应当以当时的环境为准。同时认定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对该事件是否能够遇见。
(2)意外事件的发生时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应当和能够进到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
(3)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其发生的概率很低,偶然性很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没有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经济承担能力、被害人受损的状况以及社会公平的观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据此,虽交通事故由意外事故导致,但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公平原则判令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所谓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确定是否具有预见性,应当以当时的环境为准。同时认定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对该事件是否能够遇见。
(2)意外事件的发生时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应当和能够进到的注意义务,表明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
(3)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其发生的概率很低,偶然性很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没有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经济承担能力、被害人受损的状况以及社会公平的观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据此,虽交通事故由意外事故导致,但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公平原则判令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