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来说,当出现自身因事故导致收入损失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的,因为误工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是法定的侵害他人人身伤害应当赔偿的项目之一。
误工费赔偿的条件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找到,根据该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存在的两个前提条件为:
1、存在误工时间
所谓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事故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时间,误工时间的认定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
(1)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2)受害人伤致的案件中,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死亡案件中,家属的误工费通常为受害人死亡之日至火化、下葬之日。
2、存在误工收入
是否存在误工收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判断:
(1)受害人确实有收入,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
(2)收入的类型可以有: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类型,此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类型,此时,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类型,此时,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可知,当受害人一方存在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时,即可主张相应的误工费项目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