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责任的,那么根据《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 规定,该方当事人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他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不意味着就需对事故导致的损害全部承担赔偿。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由致害机动车一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这样,一起车祸事故,对于肇事机动车而言,首先承担赔偿的应当是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对方应当通知其保险公司,并就损害保险理赔展开相应事宜。如果对方不予通知或是不与配合通知,那么受害人可向其直接主张权利。通常的做法是,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诉讼,也即,受害人以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实践中鉴于对方的迟迟不予配合赔偿,诉讼成了唯一的选择,也是受害方最后的选择。
诉讼为向被告住所地或是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索赔,诉讼涉及的知识很多,包括管辖权、诉讼时效、诉讼程序开展等,一般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处理。在起诉的时候,如果存在医疗费支付困难的情况,受害人一方作为原告可以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等紧急费用。
注意: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次责方为30%、主责方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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