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辆进行扣留是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收集证据;如果有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对于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有如下一些规定:
1、扣留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能够明确扣留日期的,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公被扣留的车辆,交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不得扣留事项
扣留的物品仅限于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在对于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3、扣留期限
原则上,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果是案情重大、复杂的,那么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事实上,扣留机动车的目的在于调查取证,根据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而检验、鉴定的时间为多少呢:
(1)检验、鉴定委托时间
为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死亡案件中,需要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2)检验、鉴定进行时间
一般的, 交管部门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的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应超过20日。有必要超过20日时,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检验、鉴定后通知时间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取车。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