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了人身伤害案件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的,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项目赔偿。为此,在具体索赔时,受害人主张伤残赔偿的,应当提供构成残疾的证明。
在作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明确伤残等级的大小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鉴定得出。也即,受害人提供的构成残疾的证明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制作。那么,在受害人起诉索赔的过程中,是先进行伤残鉴定还是诉讼后再行伤残鉴定呢?
伤残鉴定需要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法定的时间为医疗终结后,也即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但因为受害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受害人索赔的要求也不同,就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诉前进行伤残鉴定和诉中进行伤残鉴定两种情况,不同的案件受害人可选择适用:
所谓诉讼前进行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自己在起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害进行鉴定。而诉讼中进行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或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委托法院对受害的伤害进行伤残鉴定。
诉前进行伤残鉴定和诉讼中伤残鉴定意义不同,诉讼前受害人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自由把握鉴定时间,甚至于可以选择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但弊端是可能在诉讼中遭遇对方重庆要求鉴定的申请。而诉讼中通常是法院委托鉴定,则选择鉴定机会少,而且通常鉴定的结果法院都会认可。
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选择诉前鉴定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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