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会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是石头进行鉴定。此外,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受害人低自身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
下面,本文对交管部门鉴定的时间和伤残鉴定的时间进行一个阐述。
一、交管部门对案件的鉴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明确,交管部门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而受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为20日。如果约定的鉴定时间超过20日的,交管部门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鉴定时间不得超过60日。
总结来说,交管部门的鉴定时间不会超过调查结束之日的63日。
备注:检验、鉴定结束后,交管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处理
受害人的伤害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项目赔偿。但伤残级别的确定同样需要鉴定,由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可由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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