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机动车的一方当事人,其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中对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应规定。
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侵权伤害,是对他人合法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这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就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般来说,赔偿损失是主要的侵权责任类型。
一、《侵权责任法》中对责任承担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主要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在共同侵权案件中, 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安全法》中对责任承担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事故赔偿规定,具体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按照过错大小分担;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存在无过错责任。也即:
(一)若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也得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过错承担原则中的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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