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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不到人怎么处理? 2016-06-06 10:35:27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5条的规定,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事故的处理尤其是处罚及赔偿相关问题必须有当事人的参与,为此,查获交通肇事者为交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根据规定,对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查获逃逸者后,根据事故的认定,对逃逸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于事故中未有逃逸的一方,一方面可以等待逃逸者查获后得到事故认定书,从而解决赔偿相关问题;一方面也可以先行要求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具体为:
            
     一、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所以说,恰当的事故处理应当在事故认定书制作后完成。
            
     查获逃逸者是一个不定期的过程,所以,此时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具有不确定性。
            
     二、先行制作事故认定书
            
     为了方便事故受害人处理赔偿相关事宜,根据规定,对于逃逸案件,即使尚未侦破,但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先行制作事故认定书可一定程度上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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