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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事故赔偿哪些是不按责任划分的? 2016-05-26 10:29:27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属于人身侵权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确立了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也即,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责任大小为基础。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家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上,可包含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是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可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负担有规则,结合《交通安全法》,有:
           
     事故先由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如果有商业三者险,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理赔义务。当交强险和三者险都不足以理赔,那么,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担。
           
     由以上规定可知,赔偿数额的确定至始至终都会涉及到事故责任的问题,也可见事故责任在事故赔偿处理中的重要地位。交强险需要根据有责或是无责确定是依照有责责任限额(总计122000元)还是无责责任限额(总计12100元)。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也会由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其免责或是减责比例,如有的保险条款就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时免赔15%,承担主要责任的免赔10%,承担同等责任的免赔8%,承担次要责任的免赔5%。
           
     可见,依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贯穿于事故赔偿处理的整个过程。
           
     备注:对于那些事故责任不清的案件,法院通常也需依据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后,方可举行赔偿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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