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承担主要责任,即他方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由致害机动车一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在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时,方按照各方事故过错责任的比例分担。即发生车祸后,首先承担赔偿的应是机动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当事故发生后,对方应当通知其保险公司,并就损害保险理赔展开相应事宜。如果对方不予通知或是不与配合通知,那么受害人可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权利。
通常的做法是,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诉讼,即受害人以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诉讼为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或是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索赔,诉讼涉及的知识很多,包括管辖权、诉讼时效、诉讼程序开展等,一般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处理。在起诉的时候,如果存在医疗费支付困难的情况,受害人一方作为原告可以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等紧急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主要责任方要承担事故损失的70%,次要责任方要承担事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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