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明确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肇庆市属一级伤残案件的植物人案件来说,赔偿标准也随着发生变化:
♦一、一级残疾赔偿金
作为最为重要的损害赔偿项目,肇庆市残疾赔偿金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4757.2/13360.4元/年,结合受害人的年龄计算:
肇庆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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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户口 受害人年龄(Z) |
18 ≤ Z < 60 |
60 ≤ Z < 75 |
Z ≥ 75 |
城镇户口赔偿数额(或符合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Z-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户口赔偿数额 |
267208元 | 13360.4 × [20-(Z-60)]元 | 66802元 |
农村户口标准与城镇户口标准差距:如上所示,60周岁下的为695144- 267208 = (相差达)427936元。因此,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一定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植物人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肇庆市人民法院通常认可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肇庆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根据201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673.1/11103.0元/年,并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肇庆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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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H)(岁) | 0 < H < 18岁 | 18 岁≤ H < 60岁 | 60岁 ≤ H < 75岁 | H ≥ 75岁 |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H)÷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H-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1 |
以上扶养植物人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植物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 ||||
备 注1 | 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年度上限,即使是多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其每年赔偿数额都不宜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即25673.1/11103.0元 。 |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也是植物人案件中定然会存在的内容,辅助器具的费用的计算为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适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温馨提示:
植物人索赔案件数额巨大,赔偿项目众多,为了更好、更全面的维护受害人一 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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