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明确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山市植物人赔偿案件也随着发生变化。
下面以中山市一级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为例进行说明,更多内容中山市受害人可致电律师免费电话咨询热线:400-626-2163,获得专业律师索赔指导:
♦一、残疾赔偿金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数额标准与死亡赔偿金同。中山市残疾赔偿金为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4757.2/13360.4元/年,结合残疾受害人的年龄计算:
中山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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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户口 受害人年龄(Y) |
18 ≤ Y < 60 |
60 ≤ Y < 75 |
Y ≥ 75 |
城镇户口数额(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Y-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户口数额 |
267208元 |
13360.4 × [20-(Y-60)]元 | 66802元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受害人或其家属因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植物人伤残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可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中山市人民法院通常认可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若受害人有需要其扶养的人的,那么被扶养人生活费普遍存在于伤残案件中,中山市最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根据201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673.1/11103.0元/年,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
中山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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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岁) | 0 <被扶养人年龄 < 18岁 | 18 岁≤ 被扶养人年龄 < 60岁 | 60岁 ≤ 被扶养人年龄 < 75岁 | 被扶养人年龄 ≥ 75岁 |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被扶养人年龄-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城镇与农村标准的选择 |
以上扶养植物人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植物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上限 |
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上限 ≤ 25673.1/11103.0元/年 |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植物人案件常会出现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内容,对于辅助器具的费用,计算上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并必要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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