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案件的伤害与一般伤害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受害人可额外的主张与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每个经济统计年度都会发生变化,包括上述伤残项目内容。
惠州市属于广东省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地区,适用广东省统一的经济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属一级伤残案件的植物人案件,赔偿标准变化有如下内容:
♦一、一级残疾赔偿金
伤残案件中往往数额最大的赔偿项目。
惠州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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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户口 受害人年龄(D) |
18 ≤ D < 60 |
60 ≤ D < 75 |
D ≥ 75 |
城镇标准(或符合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D-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标准 |
267208元 | 13360.4 × [20-(D-60)]元 | 66802元 |
索赔常见错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符合农转城的条件,却忘了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以至于少了几十万的赔偿款。如上所示,695144- 267208 = (相差达)427936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一级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在惠州市,人民法院通常认可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索赔常见错误:和解解决事故争端,丧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或忽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或主张数额过低。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植物人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受其扶养的人的,那么,就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问题。惠州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
惠州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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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P)(岁) | 0 < P< 18岁 | 18 岁≤ P < 60岁 | 60岁 ≤ P < 75岁 | P ≥ 75岁 |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P)÷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P-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以上扶养植物人为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植物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计算。 |
索赔常见错误:受害人往往忽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或是不知道该费用如何具体进行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级伤残案件鉴于伤害严重,受害人通常需要一些残疾辅助器具(如假肢、假眼、..),为此就会涉及到辅助器具的费用问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必要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植物人案件涉及法律知识众多,赔偿计算复杂,受害人有必要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找惠州交通事故律师,欢迎致电惠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免费拨打)--------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让您索赔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