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案件的索赔流程包括:
1、伤残鉴定;2计算赔偿项目数额,包括伤残项目;3、选择索赔途径。
其中:
1、伤残鉴定为向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时间为医疗终结后;
2、赔偿项目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
3、索赔途径本文推荐诉讼途径,诉讼途径下,受害人可最大化的主张各项项目数额。
对损害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标准,因江门市属于广东省人身损害标准统一地区,适用广东省统一的经济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门亦是如此),对于属一级伤残案件的植物人案件,赔偿标准变化可有如下内容:
♦一、一级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通常为伤残案件中往往数额最大的赔偿项目,根据受害人的户口,分为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
江门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
伤残者户口 伤残者年龄(U) |
18 ≤ U < 60 |
60 ≤ U < 75 |
U ≥ 75 |
城镇标准(或符合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U-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标准 |
267208元 | 13360.4 × [20-(U-60)]元 | 66802元 |
索赔要点: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符合农转城的条件 ,切记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争取获得更多的赔偿款。如上所示,695144- 267208 = (相差达)427936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江门市一级伤残案件中,人民法院通常认可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索赔要点:索赔时切记忘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低。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在受害人有受其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收入也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时,伤残案件受害人一方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
江门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具体为:
江门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
被扶养人年龄(Z)(岁) | 0 < Z < 18岁 | 18 岁 ≤ Z < 60岁 | 60岁 ≤ Z < 75岁 | Z ≥ 75岁 |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Z)÷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Z-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城镇标准数额;农村户口,用11103.0代入计算农村标准。 |
索赔要点:受害人往往不清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或是不知道该费用如何具体进行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酌定项目)
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伤残项目内容,一级伤残案件鉴于伤害严重,受害人通常需要一些残疾辅助器具(如假肢、假眼、..)。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必要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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