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适用广东省统一经济数据计算相应赔偿项目数额。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韶关亦是如此),其中,与一级伤残植物人案件相关联的,包括有如下内容:
♦一、残疾赔偿金(一级)
植物人一级残疾赔偿金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具体为34757.2/13360.4 元/年,结合植物人受害人的年龄,分别计算城镇标准数额以及农村标准数额:
韶关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
受害人户口 受害人年龄(H) |
18 ≤ H < 60 |
60 ≤ H < 75 |
H ≥ 75 |
城镇(或符合农转城)户口 |
695144元 |
34757.2×[20-(H-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户口 |
267208元 | 13360.4 × [20-(H-60)]元 | 66802元 |
国晖律师提醒您索赔要点:
当植物人受害人的户口为农村,但是符合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来源于城镇的稳定收入时,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以争取更多的赔偿金。如受害人年龄为60周岁下的,可由26万余转为69万余。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项目)
韶关市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通常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当然,鉴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酌定项目,受害人可以主张更多数额。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韶关市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为广东省统一标准,依据201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673.1/11103.0元/年,结合被扶养人年龄分别计算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具体有:
韶关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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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X)(岁) | 0 < X < 18岁 | 18 岁 ≤ X < 60岁 | 60岁 ≤ X < 75岁 | X ≥ 75岁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X)÷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X-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备 注 |
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户口,用11103.0代入计算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 |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相对酌定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为:普通适用+合理。在特殊情况的,可参照配置辅助器具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此外,植物人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的赔偿也将是一个大项,其数额可与残疾赔偿金并列。更多韶关市一级伤残植物人赔偿,欢迎致电国晖律师团队,为您提供的韶关市律师咨询热线:400-188-9691(免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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