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案件中,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受害人主张相应的赔偿项目内容,包括一般性伤害中常出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还可包括因伤残直接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清远市属于广东省人身损害标准统一地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7月起,广东省实行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清远亦是如此),对于属一级伤残案件的植物人案件,赔偿标准可有如下内容:
♦一、一级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4757.2/13360.4 元/年,结合植物人受害人的年龄计算:
清远市2016.6--2017.7年残疾赔偿金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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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者户口 植物人年龄(E) |
18 ≤ E < 60 |
60 ≤ E < 75 |
E ≥ 75 |
城镇标准(或符合农转城) |
695144元 |
34757.2×[20-(E-60)]元 | 173786元 |
农村标准 |
267208元 | 13360.4 × [20-(E-60)]元 | 66802元 |
备注:当植物人受害人的户口为农村,但是符合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来源于城镇的收入时,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以争取更多的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地方上可形成相对统一的数额标准,植物人伤害案件,在清远市的赔偿标准人民法院通常认可5万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清远市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201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673.1/11103.0元/年,结合被扶养人年龄分别计算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具体有:
清远市2016.6--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一级植物人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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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年龄(Q)(岁) | 0 < Q < 18岁 | 18 岁 ≤ Q < 60岁 | 60岁 ≤ Q < 75岁 | Q ≥ 75岁 | |
城镇/农村标准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Q)÷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Q-60)]÷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法定扶养人数 | |
备 注 |
城镇户口或是符合农转城条件时,用25673.1代入计算城镇标准数额;农村户口,用11103.0代入计算农村标准。 |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酌定项目)
残疾辅助器具(如假肢、假眼、..)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必要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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