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多,每天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况也极其多见,那么在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一方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17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当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能获得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导致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赔偿。
这里我们仅列举两种因交通事故死亡常涉及到的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第一、死亡赔偿金
若死者户口在农村,则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受理该起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死者年龄低于六十岁的赔偿年限是二十年;年龄大于六十小于七十五岁的赔偿年限年龄每增加一岁从20年里减少一年;死者年龄大于七十五岁的一律按五年计算);死者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受理该起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同农村户口按年龄赔偿年限)。
第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赔偿年限÷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单就赔偿年限分以下几种情况: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岁;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60岁以下的成年人,计算年限是二十年;3、被扶养人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的基础上递减;75周岁上的被扶养人其计算年限为5年。
除以上列举的两种赔偿项目外,受害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其他赔偿项目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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