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为交强险,一种为自由险。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而自由险为投保人自行决定投保,也可不投。交强险的理赔主要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包括针对该险种特别存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自由险的理赔主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我国《交通安全法》对车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有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可见其76条之规定,依据该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分担。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商业三者险被规定为承担第二顺位的对第三人赔偿义务。由此,可以确定完整的保险公司赔偿应当为: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的理赔限额为122000元;
2. 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的理赔限额为12100元;
3. 交强险的理赔原则上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假设有商业三者险)
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及赔偿方法通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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