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造成上述损失的同时,肇事者也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在这种情形下,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该如何赔偿呢?是不是因为交通肇事者死亡赔偿问题也就随之不了了之了?
当然不是!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同时,交通肇事者也死于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赔偿问题是要继续解决的。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交强险条例》等规定,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赔偿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交强险作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保障方式,即使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中死亡,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如果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死亡肇事者身份须得明确)有继承人或者遗赠人,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的继承人、遗赠人应该在继承范围内或者受遗赠范围内,就超出交强险部分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遗产的最终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死亡肇事者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肇事者遗产的最终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范围限于其取得财产的价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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