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4年6月份起,深圳市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发生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60周岁下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只计算五年。
依照《2013年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2013年度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69元,结合《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新的死亡赔偿标准。以年龄段为划分依据,分别为:
受害人年龄 |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 死亡赔偿金数额 | 举例备注 |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
一、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
死亡赔偿金 = 深圳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4653/11669×20 | 893060元 |
233380元 |
温馨提示: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大,涉及的赔偿项目多,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往往很难通过协商的途径获得圆满解决,受害人家属有必要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 |
二、60周岁<受害人年龄≦74周岁 |
死亡赔偿金=深圳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44653/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 | 例:受害人65周岁,城镇户口,则其死亡赔偿金为=44653×[20年-(65-60周岁)]=669795元; | 例:受害人72周岁,农村户口,则其死亡赔偿金为=11669×[20年-(72-60周岁)]=93352元。 | |
三、受害人年龄≧75周岁(统一计算5年) |
死亡赔偿金=深圳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4653/11669×5 |
223265元(统一) |
58345元(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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